含油污泥处置是对污泥中矿物油进行处理,油泥主要是石油、化工行业开采生产中产生的。含油污泥毒性大、易燃,排入土壤、河流、农田等,都会造成周围动植物死亡的现象。国家对含油污泥处理政策也十分严格,所以油泥处理标准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泥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并申请办理危废处理许可证。
通过热解、萃取、生物、热浴等方法进行处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应用于水泥厂添加材料、烧制建材或者铺设井场道路。作为水泥产品添加原料、烧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场道路铺设,在使用性质上属于处置还是利用呢?
思考—处置或利用的属性分类
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附件5中强调,行政部门在申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方式”上,必须分为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四种情况,写明申请企业的经营方式。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能采取哪些方法进行属性判别呢?
一、依据已批复或者验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对于部分废矿物油蒸馏企业已设定回收利用工艺,且能得到相应的加工产品(如基础燃油、基础润滑油等),根据环评批复,可以明确该类企业属于资源化利用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
(2)通过核查环评报告与生产工艺,部分企业只有焚烧、填埋或者物化设施,在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也利用了废物中部分热能,但并没有形成新的产品(因其没有加工利用生产设施),根据环评批复,可以明确该类企业属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处置。
二、根据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
部分企业的工艺特点是,将回收的含油污泥先进行脱油预处理、油水分离后,对废油进行再生,重新得到含油产品(如基础燃油、基础润滑油等)或其他产品(如硫酸、活性白土等),然后将含油废渣(通常含油率在1%以下)交给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处置。这类企业以含油污泥为主要生产原料,专门加工成相应的产品,应该认定为含油污泥利用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利用。
三、聘请行业专家进行集体探讨
对于部分企业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方式,开展含油污泥的处理处置活动,通过邀请行业专家进行研讨,解决了发证中处置或利用方式问题。
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含油污泥危险废物,应当认为利用水泥窑的高温环境,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尤其是有机类污染物)进行有效去除,虽然油泥提供了一定的热值,但该热源不能作为能源产品进行回收,更不具备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至于绝大部分无机物虽然最终进入了水泥产品,却是在去除了以石油为主要危害特性的成分后的伴生产物,其没有作为水泥厂生产原料的单独进料(添加)过程,同样不具备原料或者产品属性。所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含油污泥的过程,应当是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过程,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处置。
但也有少数专家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其经营方式的核准应当为处置+利用。因为就工艺流程而言,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去除,属于处置环节,绝大部分无机成分进入了水泥产品,属于利用环节,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论断。
解答—什么是处置、什么是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指出,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换言之,危险废物的处置就是将危险废物进行焚烧或填埋或物化,是将没有利用价值或者价值很低的危险废物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与环境的无害化。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换言之,危险废物的利用就是提取产品的活动,即接收者必须从收集起来的危险废物中提取新的产品,以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从而实现再循环、再利用的过程。
鉴于此,处理企业对于已回收的含油污泥经过物料调配进入焚烧炉,经过高温焚烧,既将废矿物油的危害成分全部消除,又得到了水泥厂需要的炉渣作为原材料。这类企业的炉渣是有意生产的水泥原材料,且符合水泥企业对于生产原料的质量要求,所以这类企业应当认定为含油污泥利用企业。
含油污泥处理要补齐技术短板,对污泥含油率标准严格执行,对没有利用价值的油泥,要采用无公害处理措施。在工艺流程中要编制环境评价报告,以供环评部门随时抽检。油泥处理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处理许可证,在后期可以开展标准的作业指导和程序规范。